【困惑】
我公司于幾年前通過全體員工選舉產生了現在的工會主席。我們選舉的初衷是為了獲得一個代表員工利益說話的人,可是隨著時間的變遷,這位主席漸漸地改變了立場,與我們員工漸行漸遠,不但在關鍵問題上不站在員工立場上,甚至在員工利益與公司利益發生矛盾或糾紛的時候,他甚而充當管理層的護衛者,或者在管理層面前出賣某些員工,所以員工都已不再信任這位主席了,大家只等待著再次換屆選舉。
可是這位主席已經與行政管理層達成了利益共同體,即便任期已滿,可我公司也沒再進行選舉活動。
我們大家都期待著新一輪的換屆選舉。所以想請問,到期進行或不進行選舉,是否有法律約束?請問,我們作為員工來說,應如何應對?
【答復】
2008年中華全國總工會對企業工會主席的產生專門制訂了《企業工會主席產生辦法(試行)》,其中對于工會主席有以下的要求:
(一)政治立場堅定,熱愛工會工作;
(二)具有與履行職責相應的文化程度、法律法規和生產經營管理知識;
(三)作風民主,密切聯系群眾,熱心為會員和職工服務;
(四)有較強的組織協調能力。
同時,以下人員不得擔任工會主席:
(一)企業行政負責人(含行政副職);
(二)合伙人及其近親屬;
(三)人力資源部門負責人;
(四)外籍職工。
工會主席的產生需要得到上一級工會、同級黨組織和(工會)會員的多方支持。其中,上級工會和同級黨組織的作用不可忽視。外資企業中,上一級工會往往是營業地所在園區、街道、鄉鎮的工會,考慮到招商引資和業績考核等因素,多半對于外資企業中的工會工作只注重形式到位,而不注重實質效果。同樣,在外資企業中的黨組織也往往是夾縫中求生存,要么根本不成立黨組織,要么黨組織由一些高層領導主持。在這樣的環境下產生的工會主席,可以起到多大的作用,本身就要打個問號。
現在,員工已經認為工會主席背離了密切聯系群眾,和為(工會)會員和職工服務的本質,作為(工會)會員,你們可以要求進行改選。該《辦法》中第二十二條規定:“罷免、撤換企業工會主席須經會員大會全體會員或者會員代表大會全體代表無記名投票過半數通過。”
不過,令人遺憾的是,《辦法》中沒有提到這樣的罷免、撤換大會由誰來召集,也沒有符合什么樣的條件可以召集如此大會的規定。所以工會的工作還是主要依靠上一級工會和同級黨組織在推動,沒有這兩個機構的支持,單靠(工會)會員,難以獲得有效的結果。(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