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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型生豬屠宰場(點)非洲豬瘟防控生物安全手冊(試行)

          發布時間:2019-03-01 13:30    作者:.    來源:中國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    查看:
              2月28日,中國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發布“關于印發生豬生產、屠宰、運輸環節生物安全手冊的通知”。為做好非洲豬瘟等重大動物疫病防控工作,我中心起草了《規模豬場(種豬場)非洲豬瘟防控生物安全手冊(試行)》《規模生豬屠宰企業非洲豬瘟防控生物安全手冊(試行)》《小型生豬屠宰場(點)非洲豬瘟防控生物安全手冊(試行)》《生豬運輸環節非洲豬瘟防控生物安全手冊(試行)》,現印發給你們,為非洲豬瘟防控提供參考。

          小型生豬屠宰場(點)非洲豬瘟防控生物安全手冊(試行)

          前 言

              自2018年8月3日,遼寧沈陽發生第一起非洲豬瘟疫情,至今已經相繼發生105起非洲豬瘟疫情,涉及25個省份,共計撲殺生豬近100萬頭,造成巨大經濟損失,嚴重影響了生豬養殖業健康發展,也對生豬產品質量安全和有效供給構成威脅。生豬屠宰環節作為我國豬肉產品的供應主體,是保障生豬產品質量安全的重要力量,也是非洲豬瘟防控的重要環節。為強化屠宰環節非洲豬瘟防控,確保生豬產品質量安全和供給,我們組織編寫了小型生豬屠宰場(點)生豬屠宰環節非洲豬瘟防控生物安全手冊,規定了“五關注”和“五落實”的具體要求,進一步規范小型生豬屠宰場(點)的生產活動。

              本手冊適用于小型生豬屠宰場(點)防控非洲豬瘟和其他動物疫病。

          第一章 生豬入廠查驗要點(一落實)

          為了明確小型生豬屠宰場(點)生豬采購的要求,規范生豬入廠查驗行為,加強屠宰環節非洲豬瘟防控和生豬管理,特制定此查驗要點。

          1.生豬的采購要求

          1.1 豬源的選擇

          應了解豬源所在區域養殖場戶生豬生產、防疫、疫病流行、生物安全措施、獸藥(飼料)使用等情況。

          1.2 承運人(販運戶、代宰戶)應當使用已經備案的生豬運輸車輛,并嚴格按照動物檢疫證明載明的目的地、數量等內容承運生豬。

          1.3 應屠宰長期合作販運戶、代宰戶運輸的生豬。

          2.生豬入廠檢查要求

          2.1 查驗是否是長期合作販運戶、代宰戶。

          2.2 查驗運輸生豬車輛品牌、顏色、型號、牌照、車輛所有者、運載量等信息是否與備案信息一致。

          2.3 查驗生豬的《動物檢疫合格證明》和佩戴的畜禽標識。

          2.3.1 了解生豬來源,是否來自疫區;檢查《動物檢疫合格證明》標注的起運地、目的地是否和實際一致。

          2.3.2 核對生豬數量和《動物檢疫合格證明》是否一致,了解運輸途中生豬情況。

          2.4 按照《生豬產地檢疫規程》的要求檢查生豬的臨床健康情況。包括精神狀況、外貌、呼吸狀態及排泄物狀態,并測量生豬體溫,觀察是否有體溫升高至40~42℃。

          2.5 結果處理

          2.5.1 經檢查,《動物檢疫合格證明》有效、證物相符、畜禽標識符合要求、臨床檢查健康,方可入廠。

          2.5.2 對臨床異常或疑似非洲豬瘟病豬的,應立即采集血液樣品進行實驗室檢測,檢測陰性且不是其他重大動物疫病、人畜共患病的準許入場;檢測陽性的按照非洲豬瘟疫情應急預案的要求進行處理;其他重大動物疫病、人畜共患病的,按照相關要求進行處理。

          2.5.3 對于運輸途中死亡生豬,應先經駐場官方獸醫確認不是因非洲豬瘟死亡后,再進行無害化處理。

          3.記錄要求

          3.1 生豬入廠查驗記錄要明確注明生豬來源(養殖場名或戶主姓名)、出欄時間、入場時間、頭數、重量,以及檢疫證號、運輸車輛號,以及販運戶、代宰戶或承運人姓名等。

          3.2 記錄應具有可追溯性,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

          第二章 入廠生豬待宰管理要點(一關注)

          為了規范小型生豬屠宰場(點)生豬待宰期間檢查行為,加強對小型生豬屠宰場(點)入廠生豬待宰期間質量控制和管理,特制定此要點。

          1.生豬入圈要求

          1.1 經入廠檢查合格的生豬,趕入待宰圈。

          1.2 待宰生豬原則上實行一圈一號,按產地、貨主分類分批次存放,同時做好記錄。

          1.3 不同貨主、不同批次的生豬不得混群。

          2.待宰管理要求

          2.1 生豬管理

          2.1.1 宰前3小時逐頭測量體溫,觀察是否有高熱(體溫升高至40~42℃)。

          2.1.2 按照《生豬產地檢疫規程》進行臨床檢查,定時巡查,及時剔出疑病豬只,按規定處理。

          2.1.3 其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2.2 待宰圈管理

          2.2.1 圈舍應經常保持清潔、干燥、通風良好,保持飲水槽清潔,要及時清掃糞便,每批生豬送宰后徹底清掃、消毒。

          2.2.2 待宰期間要保障生豬的安全和正常休息。

          2.3 已經入廠的生豬,不得擅自出廠。

          3.送宰要求

          3.1 宰前進行充分淋浴,洗凈體表的灰塵、污泥、糞便等。

          3.2 按照待宰生豬的圈號,分批次送宰。

          4.記錄要求

          4.1 生豬待宰記錄應包括圈號、數量、貨主姓名、進圈時間、待宰檢查項目和結果、檢查人簽字等。

          4.2 記錄應具有可追溯性,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

          第三章 同步檢驗檢疫要點(三落實)

          為了規范生豬屠宰檢驗檢疫行為,加強小型生豬屠宰場(點)防控非洲豬瘟能力,特制定此要點。

          1.屠宰流水管理要求

          1.1 作好每頭生豬的標識,不得混掛、漏掛。

          1.2 特殊情況下,有落豬、漏豬現象,要及時上線,作好標識,明確其批次。

          1.3 內臟摘除后,保證胴體和內臟能夠一一對應。

          2.同步檢驗檢疫要求

          按照《生豬屠宰檢疫規程》、《生豬肉品品質檢驗規程》進行同步檢驗檢疫,并觀察體表的完整性、顏色,檢查有無非洲豬瘟引起的特征性皮膚病變;檢查脾臟有無非洲豬瘟特征性顯著腫脹。

          3.檢測要求

          3.1 應當在駐場官方獸醫組織監督下,按照生豬不同來源實施分批屠宰,每批生豬屠宰時,隨機抽取血樣,檢測非洲豬瘟病毒。

          3.1.1 經PCR檢測試劑盒或免疫學檢測試紙條檢測非洲豬瘟病毒為陰性的,且檢驗檢疫合格的同批次生豬產品方可上市銷售。

          3.1.2 檢出非洲豬瘟病毒陽性的,小型屠宰場(點)應當第一時間將檢測結果報告駐場官方獸醫。經確診為非洲豬瘟病毒陽性的,小型屠宰場(點)要在當地畜牧獸醫部門監督下,按規定撲殺所有待宰圈生豬,連同陽性批次的豬肉、豬血及副產品進行無害化處理,對屠宰車間和相關場所進行徹底清洗消毒。48小時后,可向當地畜牧獸醫部門申請評估。

          3.2 發現可疑非洲豬瘟的生豬,應立即停止生產,并報告駐場官方獸醫。同時,按規定采集相應豬的血液樣品或脾臟、淋巴結、腎臟等組織樣品等進行非洲豬瘟病毒檢測。

          3.2.1 檢測結果為陰性的,方可繼續屠宰。

          3.2.2 檢出非洲豬瘟病毒陽性的,按照3.1.2處置。

          4.記錄要求

          4.1 同步檢驗檢疫記錄包括待宰圈號或貨主、檢驗檢疫時間、檢驗檢疫項目和結果、檢驗檢疫人員和簽字等。

          4.2 記錄應具有可追溯性,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

          第四章 豬血管理要點(二關注)

          為了規范小型生豬屠宰場(點)豬血的管理,加強豬血質量控制和管理,有效防控非洲豬瘟,特制定此要點。

          1.收集、儲藏設備要求

          1.1 收集、儲存設備的材質應為不銹鋼,耐腐蝕,易于清洗和消毒。

          1.2 需要攪拌時,應使用符合衛生標準要求的工具。

          1.3 儲存罐大小應與屠宰規模相適應。

          1.4 不能自行曬干、烘干血液。

          1.5 應掌握豬血準確銷售去向,并有銷售協議。

          2.檢測要求

          2.1 經非洲豬瘟病毒檢測合格的豬血可作為食品原料或者醫藥提取、飼料原料等用途。

          2.2 經非洲豬瘟病毒檢測不合格的豬血,按有關規定進行無害化處理,被污染的收集、儲存設備和相關工具等應進行徹底清洗消毒。

          3.儲存要求

          3.1 儲存罐應有制冷裝置,溫度控制在 0℃-4℃。

          3.2 血液在儲存罐儲存時間不宜超過72h。

          4. 清洗消毒程序

          儲存罐清空后,應及時對生產用泵、儲存罐以及管道進行清洗消毒,程序如下:先用清水沖洗,接著依次用消毒液消毒,浸泡30min后再用清水沖洗。

          5.記錄要求

          5.1 豬血管理記錄應包括來源、數量、非洲豬瘟檢測情況、儲存溫度、儲存時間及銷售去向等相關數據。

          5.2 記錄應具有可追溯性,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

          第五章 無害化處理要點(四落實)

          為了規范小型生豬屠宰場(點)污水、污物、病害生豬及其產品、廢棄物的無害化處理行為,減少非洲豬瘟和其他疫病隱患,特制定此要點。

          1.處理要求

          1.1 小型生豬屠宰場(點)應對生產過程中的污水、污物、病害生豬及其產品、廢棄物等及時進行收集,進行無害化處理或委托有資質的專業無害化處理廠進行處理。

          1.2 污水、污物、病害生豬及其產品、廢棄物的無害化處理1.2.1 污水、污物、病害生豬及其產品、廢棄物的無害化處理的設備配置應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標準和規程的要求。

          1.2.2 廢棄物、病害生豬及其產品無害化處理方式應符合《病死及病害動物無害化處理技術規范》,采用焚燒、化制、高溫、硫酸分解等方法進行處理。

          1.2.3 屠宰產生的污水均應通過管道運輸至污水處理設施進行處理,達到環保要求后排放。

          1.3 無害化處理設施設備、運輸工具和盛載容器、暫存場所,以及處理操作人員配備等,應與屠宰規模相適應。

          1.4 小型生豬屠宰場(點)應制定相應的防護措施,防止無害化處理過程中造成的人員危害、產品交叉污染和環境污染。

          1.5 如委托專業無害化處理廠進行病害生豬及其產品無害化處理的,應有委托協議。

          2.暫存設施設備要求

          2.1 廢棄物暫存

          2.1.1 廢棄物臨時存放設施應設置于遠離屠宰加工車間的下風口,設立明顯標識,及時清理。

          2.1.2 盛放廢棄物的專用密封容器應放置于指定區域,設有明顯標識,不應與盛裝肉品的容器混用,應及時清理。

          2.2 病害生豬及其產品暫存

          病害生豬及其產品應及時進行無害化處理,若不能及時進行無害化處理的,應在冷凍或冷藏條件下暫存,設立明顯標識。

          2.3 污水、污物、病害生豬及其產品、廢棄物暫存設施設備應防水、防腐蝕、防滲漏,便于清洗、消毒。

          2.4 暫存設施設備應設有專人管理。

          2.5 應定期對污水、污物、病害生豬及其產品、廢棄物暫存設施設備及周邊環境進行清洗消毒。

          3.無害化處理操作人員要求

          3.1 應具備相關專業技術資格。

          3.2 應了解非洲豬瘟等動物疫病的防控知識,按規范進行無害化處理。

          3.3 應在無害化處理操作期間按照規定做好安全、衛生防護。

          4.操作要求

          4.1 基本要求

          4.1.1 無害化處理設備應定期維護,有效運行。

          4.1.2 應配備消毒液,操作前后對設備、工器具、人員進行消毒。

          4.1.3 對檢驗檢疫出的廢棄物、病害生豬及其產品無害化處理的程序,應按照《病死及病害動物無害化處理技術規范》規定進行。

          4.1.4 無害化處理應在駐場官方獸醫的監督下進行。

          4.2 運輸要求

          污物、廢棄物、病害生豬及其產品應裝入密閉不漏水的容器,用專用運輸工具運送到無害化處理場所。

          4.3 消毒要求

          4.3.1 污水、污物、廢棄物、病害生豬及其產品經無害化處理結束后,應采用有效濃度的消毒液對處理設備、工器具、場地、人員等進行消毒。

          5.記錄要求

          5.1 按《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病害豬無害化處理管理辦法》規定的要求,填寫相關記錄。

          5.2 應做好污物、廢棄物、病害生豬和病害動物產品處理、消毒、無害化處理后的物品流向登記、人員防護等記錄。

          5.3 記錄應具有可追溯性,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

          第六章 日常清洗消毒要點(二落實)

          為了規范小型生豬屠宰場(點)清洗、消毒行為,最大限度殺滅病原,降低非洲豬瘟等動物疫病隱患,特制定此要點。

          1.基本要求

          1.1 應配備與屠宰規模相適應的清洗消毒設施設備,且運轉正常。

          1.2 應由專人操作清洗消毒,并做好個人防護。

          2.消毒管理要求

          2.1 應選擇對非洲豬瘟等致病微生物殺滅作用良好,對人、物品、生豬及生豬產品危害盡可能小,不會腐蝕設施設備,對環境無污染的消毒劑,并定期更換。

          2.2 消毒過程中,工作人員應做好個人防護,不得隨意出入消毒區域,不得吸煙、飲食。

          2.3 已消毒和未消毒的物品應嚴格實施分區管理,防止已消毒的物品被再次污染。

          2.4 應對清洗消毒產生的污水和污物進行無害化處理。

          2.5 屠宰車間用水位置應分別設置冷、熱水管。清洗用熱水溫度不宜低于40℃,消毒用熱水溫度不應低于82℃,消毒用熱水管出口處宜配備溫度指示計。

          3.清洗消毒設施設備要求

          3.1 設施

          應設有生豬運輸車輛、產品運輸車輛清洗消毒區,有方便車輛清洗消毒的水泥臺面或者防腐蝕的金屬架,應設有清洗消毒設備、自來水、污水排放管道和集污設施。

          3.2 設備

          3.2.1 清洗設備包括掃帚、叉子、鏟子、水管、高壓水槍等。

          3.2.2 消毒設備包括電動或者手動噴霧器、機動高壓消毒機等。

          3.2.3 應定期檢查消毒設備性能,及時更換不合格的消毒器械。

          3.3 防護用品

          防護用品包括防護服、口罩、護目鏡、手套和防護靴等。

          4.消毒藥品要求

          4.1 視消毒對象不同可選用不同類型消毒劑。

          4.2 可選擇酚類消毒劑、含氯消毒劑(次氯酸鹽、二氯化氫)、過氧乙酸、季銨鹽、堿類(氫氧化鈉、氫氧化鉀等)、戊二醛、酒精和碘化物等消毒藥品。

          4.3 消毒劑的使用請參考附件消毒劑使用建議表。

          4.4 消毒藥品應及時補充,定期更換,以防產生抗藥性。

          5.運輸車輛清洗消毒要求

          5.1 進出場消毒

          5.1.1 廠區車輛出入口應設置與門同寬,池底長4m、深0.3m以上的消毒池。

          5.1.2 消毒池內放置消毒液,確保消毒效果,并及時更換。

          5.1.3 出入口處配置消毒噴霧器,或設置消毒通道對運輸車輛噴霧消毒。

          5.1.4 車輛消毒時,應確保車身噴灑到位,車輪充分浸泡。

          5.2 車輛清洗消毒

          5.2.1 應將運豬車輛停放在指定區域,做好清洗消毒前的準備。

          5.2.2 廢棄物清理

          收集、清理駕駛室內廢棄物、生活垃圾等物品以及車廂內的大塊糞便、飼料、墊料和毛發等運輸途中產生的污物。

          5.2.3 車輛清洗

          5.2.3.1 用水槍對車體內、外表面進行初步沖洗,沖洗車輛外表面、車廂內表面、底盤、車輪等部位,重點去除附著在車體外表面、車廂內表面、底盤、車輪等部位的堆積污物。

          5.2.3.2 按照由內向外、由上到下的順序清洗車輛內外表面。用高壓水槍充分清洗車體外表面、車廂內表面、底盤、車輪等部位,重點沖洗污染區和角落。

          5.2.3.3 噴灑泡沫清潔劑,覆蓋車輛外表面、車廂內表面、底盤、車輪等部位,刷洗污染區域和角落,確保清潔劑與全車各表面完全、充分接觸,保持泡沫濕潤,至少15分鐘。

          5.2.3.4 用高壓水槍對車輛外表面、車廂內表面、底盤、車輪等部位進行全面沖洗,直至無肉眼可見的泡沫。

          5.2.3.5 車輛徹底晾干(車輛內外表面無水漬、滴水)。

          5.2.4 車輛的消毒

          5.2.4.1 對車輛外表面、車廂內表面、底盤、車輪等部位噴灑消毒液,靜置時間不少于15分鐘。

          5.2.4.2 用高壓水槍對車輛外表面、車廂內表面、底盤、車輪等部位進行全面沖洗。

          5.2.4.3 駕駛室的消毒

          5.2.4.3.1 用清潔劑和刷子洗刷腳墊、地板。

          5.2.4.3.2 用清水、洗滌液對方向盤、儀表盤、踏板、檔桿、車窗搖柄、手扣部位等進行擦拭。

          5.2.4.3.3 對駕駛室進行熏蒸消毒或用消毒劑噴霧消毒。

          5.3 拖車、架子車、叉車、小推車等輔助場地內車輛的清洗消毒。

          5.3.1 拖車、架子車、叉車、小推車等使用后,將車停放洗車區域。

          5.3.2 用高壓水槍從上到下,從里到外,清除可見污物。確保車輪、擋泥板、車架等處無可見污垢。

          5.3.3 用清洗劑噴灑整個車身,靜置15分鐘,然后用高壓水槍清水沖洗干凈。

          5.3.4 檢查車輛清洗干凈后,使用噴霧裝置噴灑消毒液,應由上至下,由前至后,順風向進行噴霧消毒,應覆蓋全車,使表層濕潤,靜置15分鐘。

          5.3.5 用高壓水槍徹底沖洗,沖掉殘留的消毒劑。

          6.待宰圈清洗消毒要求

          6.1 待宰圈每批次使用后,及時清除圈內的垃圾、糞污,清洗墻面、地面頂棚、通風口、門口,水管等主要的設備設施。

          6.2 對圈內所有表面進行噴灑消毒并確保其充分濕潤,必要時進行多次的連續噴灑以增加浸泡強度。噴灑范圍包括墻面、地面或床面、飲水器、豬欄、通風口及各種用具及糞溝等,不留消毒死角。

          6.3 噴灑時從上到下,先頂棚,再沿墻壁到地面。從里到外,先圈舍里表面,再到外表面。

          7.屠宰車間清洗消毒要求

          7.1 車間入口處設置與門同寬的鞋底消毒池或鞋底消毒墊,并設有洗手、消毒設施。

          7.2 車間應每日生產結束后,清洗消毒一次

          7.2.1 地面、墻壁、排水溝、設備、工器具、操作臺以及經常接觸產品的物品表面,先用清水沖刷,用洗滌劑擦拭,確保有效清洗效果。

          7.2.2 用消毒劑拖擦或噴灑,消毒順序為先上后下、先左后右,拖擦或噴灑完,保持有效消毒時間,后用水沖洗,其中工器具、操作臺以及經常接觸產品的物品表面用熱水沖洗。

          8.設施設備、工器具清洗消毒要求 

          8.1 在生豬屠宰、檢驗檢疫過程使用的某些器具、設備,如開胸和開片刀鋸、檢驗檢疫盛放內臟的托盤、掛鉤等,每次使用后,應使用82℃以上的熱水進行清洗消毒,其他的器具、設備使用消毒劑進行清洗消毒。

          8.2 生產結束后,對所有生產設施設備進行全面徹底清洗消毒。

          9.人員消毒要求

          9.1 所有工作人員應保持個人清潔,不應將與生產無關的物品帶入車間。

          9.2 進入屠宰車間前,應踩消毒池以能淹沒過腳踝高度為佳,擦拭或浸泡消毒手部,更換工作衣帽。

          9.3生產過程中處理被污染的原材料之后或者離開加工場所再次返回前,必須重新洗手,消毒。

          9.4 生產結束后應將工器具放入指定地點,更換工作衣帽,雙手及鞋靴徹底消毒后方可離開。

          9.5 所有工作人員工作服應統一清洗、消毒。

          10.廠區環境消毒要求

          應每日生產結束后對廠區環境進行清掃,去除生活垃圾,然后向場地噴灑消毒液。

          11.記錄要求

          11.1 洗滌劑、消毒藥品應有使用記錄。

          11.2 每次洗清消毒后,應及時做好記錄。詳細記錄清洗消毒時間和地點、清洗消毒對象,消毒藥品名稱、濃度、消毒人員等內容,并妥善保存。

          11.3 洗清消毒記錄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

          第七章 人員管理要點(三關注)

          為有效防控非洲豬瘟等動物疫病,減少因人員因素導致的食品安全風險和動物疫病發生隱患,加強小型生豬屠宰場(點)人員管理,特制定本要點。

          1.基本要求

          1.1 所有人員上崗前應取得健康合格證。生產人員每年進行一次健康檢查并建立健康檔案。

          1.2 所有人員不得在工作崗位或工作區域從事可能影響生豬產品質量的活動。

          2.技能要求

          2.1 所有工作人員上崗前應經崗位技能培訓和安全教育,并具備相應能力和資格。

          2.2 所有工作人員應該熟悉非洲豬瘟等動物疫病的典型臨床癥狀和病理變化,以及應急處置和個人防護。

          2.3 鍋爐工、無害化處理等特殊工種需取得相應資格證書。

          3.衛生要求

          3.1 進入生產區域前應整理個人衛生,更衣消毒,洗凈雙手。

          3.2 生產結束后應將工器具放入指定地點,更換工作衣帽,雙手及鞋靴徹底消毒后方可離開。

          3.3 不同加工區域或崗位的人員不應串崗,不應將與工作無關物品帶入屠宰車間。

          4.記錄要求

          4.1 所有工作人員都應有檔案,包括資質、培訓、考核等。

          4.2 記錄應具有可追溯性,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

          第八章 其他衛生要點(四關注)

          為保證小型生豬屠宰場(點)蟲、鼠害控制,加強運輸環節質量安全控制,規范衛生制度,特制定本要點。

          1.蟲害防控衛生要點

          1.1 控制要求

          應保持環境整潔,防止蟲、鼠害侵入及孳生。屠宰車間應釆取有效措施(如紗簾、紗網、防鼠板、防蠅燈、風幕等),防止鼠類、昆蟲等侵入。

          1.2 清除措施

          1.2.1 廠區應定期進行除蟲滅害工作。

          1.2.2 采用物理、化學或生物制劑進行處理時,不應影響產品安全和食品應有的品質、不應污染食品接觸表面、設備、工器具及包裝材料。

          1.2.3 殺蟲劑、滅鼠藥的使用應符合國家的有關規定。

          1.2.4 只有在其他方法不能有效地控制害蟲時才能使用殺蟲劑。

          1.2.5 車間內使用殺蟲劑之前,應將全部產品移出。

          1.2.6 使用殺蟲劑后,車間內所有的設備和用具應在再次使用之前徹底清洗。

          1.2.7 應采取一切預防措施避免污染肉品。不慎污染時,應及時將被污染的設備、工具徹底清潔,消除污染。

          1.3 殺蟲劑和其他有毒物質應單獨存放并加鎖,其管理人員應經授權和適當的培訓。

          2.運輸要點

          2.1 運輸設備應專車專用,并經過備案,禁止與任何危險貨物、有異味物品同車裝運;不得與非肉品貨物混裝或拼裝。

          2.2 鮮肉不應敞運,裝、卸時確保衛生干凈。

          2.3 接觸肉品的工作人員應持有有效的健康證。

          2.4 裝生豬產品前,應對運輸工具箱體清掃(洗)、消毒并保持記錄,確保箱體內無污物、干凈衛生、無異味、無霉變;必要時應使用墊板或隔熱板。

          3.記錄要求

          3.1 應建立生豬和產品等運輸檔案。詳細記錄檢疫證明號碼、數量、運載時間、啟運地點、到達地點、運載路徑、車輛清洗等內容。

          3.2 除蟲滅害工作應有相應的記錄。

          3.3 記錄應具有可追溯性,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

          第九章 應急管理要點(五關注)

          為小型生豬屠宰場(點)應急處置行為,提高其對非洲豬瘟等動物疫病應急管理能力,特制定本要點。

          1.緊急處置措施要求

          1.1 疑似疫情的處置

          1.1.1 發現疑似非洲豬瘟疫情后,應立即停止生產,隔離待宰生豬,嚴格監視。

          1.1.2 禁止生豬及其產品、廢棄物等有關物品移動,并對其內外環境進行嚴格消毒,等待確診結果。必要時采取封鎖、撲殺等措施。

          1.2 確診疫情的處置

          1.2.1 疫情確診后,立即啟動相應級別的應急預案。

          1.2.2 按照《非洲豬瘟疫情應急預案》的要求,配合當地政府開展封鎖、撲殺、無害化處理、消毒等措施。

          2.應急處置緊急消毒要求

          在待宰圈或屠宰過程中發現疑似或者非洲豬瘟疫情,或檢測到非洲豬瘟病毒核酸陽性后,應實施以下消毒措施。

          2.1 消毒前準備

          2.1.1 清理廠區內的廢棄物、垃圾等,并集中存放。

          2.1.2 所有物品消毒前不得移出廠區。

          2.1.3 配備噴霧器、火焰噴射槍、消毒防護用品(如連體防護服、口罩、手套、防護靴等)、消毒容器等。

          2.2 選擇合適的消毒藥品

          酚類消毒劑、含氯消毒劑(次氯酸鹽、二氯化氫)、過氧乙酸、季銨鹽、堿類(氫氧化鈉、氫氧化鉀等)、戊二醛、酒精和碘化物等消毒藥品。

          2.3 消毒

          廠區、車輛、車間、倉庫、冷庫、設備、工器具、人員及物品等消毒參照第六章。

          2.4 消毒頻率

          每天消毒3-5次,連續7天,隨后每天消毒1次,直至解除封鎖。

          3.解除封鎖措施要求

          疫點內所有豬死亡或撲殺完畢,并按規定進行消毒和無害化處理48小時后,經疫情發生所在地的上一級獸醫主管部門組織驗收合格后,由所在地縣級以上獸醫主管部門向原發布封鎖令的人民政府申請解除封鎖,由該人民政府發布解除封鎖令,并通報毗鄰地區和有關部門。

          4.檔案要求

          對疫情處理的全過程必須做好完整詳實的記錄,并歸檔。

          4.1 地方開展應急處置發布的封鎖令、各項通知、公告等。

          4.2 封鎖、撲殺、無害化處理、消毒、物資調配、疫情排查、實驗室診斷等記錄。

          4.3 疫情溯源追蹤相關記錄,小型生豬屠宰場(點)生豬調入、生豬產品和副產品流向、生產加工、儲存、無害化處理、運輸車輛和密切接觸人員的行動軌跡等相關記錄。

          4.4 所有記錄應準確、規范并具有可追溯性,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十章 記錄與疫情報告要點(五落實)

          為做好小型屠宰場(點)生產記錄和非洲豬瘟等動物疫病可疑疫情報告,進一步規范生產行為,落實小型屠宰場(點)防疫主體責任,特制定此要點。

          1.疫情報告要求

          1.1 在收豬時發現異常生豬,或者有疑似非洲豬瘟癥狀的生豬,應及時向駐場官方獸醫報告,不得讓生豬進廠。

          1.2 待宰圈發現異常死亡生豬,或者有疑似非洲豬瘟癥狀的生豬,應及時向駐場官方獸醫報告。

          1.3 在屠宰線發現疑似非洲豬瘟或檢測到非洲豬瘟陽性的,應當立即暫停屠宰活動,應及時向駐場官方獸醫報告。

          1.4 發現異常死亡或疑似非洲豬瘟的,按規定采集相應病(死)豬的血液樣品或脾臟、淋巴結、腎臟等組織樣品等進行非洲豬瘟病毒檢測。

          2.記錄要求

          2.1 應建立生豬屠宰檢疫申報、生豬入廠查驗登記、經紀人(販運人、代宰戶)備案管理、待宰靜養、肉品品質檢驗、“瘦肉精”等風險物質檢測、動物疫情報告、生豬產品追溯、清洗消毒、無害化處理及應急管理等生豬屠宰質量管理制度,并做好相應記錄。

          2.2 應建立屠宰安全生產、設施設備日常使用保養、人員管理等生豬屠宰生產管理制度,并做好相應記錄。

          2.3 應定期檢查各項管理制度落實情況,做到有跡可循,各項制度對應臺賬記錄清晰、完整,建立完善的可追溯制度,確保發生非洲豬瘟或者其他食品安全風險時,能及時進行追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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