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先生是注冊造價工程師,于2002年11月進入某房地產公司,在技術部擔任主管工程師,與公司簽訂了三年期限的勞動合同。2005年11月雙方又續簽三年勞動合同,約定T先生年薪20萬,其中每月支付1.2萬元,其余根據考核情況于年終一次性支付。
2004年T先生結婚,2006年3月13日,其妻N女士生育一子,T先生于當天電話向人事經理請假照顧妻子。人事經理口頭回復無權同意,要經T的上級領導批準才行。T先生于是3月14日向公司人事部書面申請“因妻子生育無人照顧,特請事假兩周照顧妻子”。
T先生自3月14日下午起未到單位上班,3月20日公司人事部書面答復:男職工不存在生育的情況或產假,對T先生的請假不予批準。并將結果電話通知了T先生。但T先生仍未上班,直至3月29日恢復正常出勤。4月5日房地產公司經銀行代發工資,向T先生發放3月份的工資3396元。
對此工資數額T先生向人事部提出異議,人事部稱根據公司規定,未經批準擅自離職,作曠工處理,并處以相當于當日工資1.5倍的罰款,故T先生10個工作日曠工被罰款8604元。
T先生認為自己已經多次口頭和書面請假,單位應當知道其妻子生育的事實,不同意按150%的標準罰款。人事部又稱:如對罰款不服,公司將在年終考核時扣發相應獎金。
T先生不服,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訴要求公司退還罰款8604元,并按雙方勞動合同約定履行年終獎金的支付義務。
經查,該房地產公司《人力資源管理制度》的規定,經批準職工可以請事假,在事假期間工資按原工資的40%支付。……未經批準擅自離職,作曠工處理,可按其工資150%的標準處以罰款。T先生向仲裁庭提交了其子的出生證明,對其妻N女士登記的生育次數為初次,生育年齡為29周歲。
裁決公司罰款返還T先生罰款6204元,而對T先生要求按原約定支付年終獎的申請請求,因其尚未發生爭議,故不予支持。
男職工雖然不生育也不能享受產假,但對符合《上海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規定的晚育婦女,其配偶可享受晚育護理假三天。男職工在晚育護理假中,享受的待遇與女職工在產假中是同等的。
因此根據有關規定的,T先生妻子有晚育的事實,房地產公司應當給予三天的護理假,并按其原工資標準支付工資待遇,不能以男職工不生育為由剝奪其法定權利。
但T先生明知公司規章制度,未經公司批準擅自離職,在7個工作日內均不向房地產公司履行勞動義務,負有主觀過錯責任,故房地產根據其規章制度有權對其7個工作日擅自離職作曠工處理。但根據國務院《職工獎懲條例》的有關規定,對職工進行行政處分時可以給予一次性經濟罰款,但罰款最多不得超過其工資的20%,因此其罰款數額8604元顯屬不當。故房地產公司應當向T先生返還罰款6204元。(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