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問】
我在房地產公司工作。公司要求每周工作六天,星期一至星期五是上午9點至于12點,下午2點6點,要求員工上、下午均提前15分鐘到崗,并打卡。做到的話,每月有100元獎;星期六上午9點至于12點,下午2點4點。按公司的計算方法,每周工作40小時,每月工作26天,星期六不算加班。公司這種做法合法嗎?
【答復】
國家規(guī)定的工時制度有三種:標準工時制、綜合工時制和不定時工作制。后兩者的使用都需要得到勞動行政部門的審批。第一種就是我們最常用的工時制度。
不過標準工時制的內容并非周一到周五,每天工作8小時。這種上下班時間只不過是最常見的標準工時制而已,不能等同于標準工時制。
標準工時制的要求是每天工作不超過8小時,每周工作不超過40小時,且每周至少有一次連續(xù)24小時的休息。明確這樣的定義后,就非常容易分辨房產公司的做法是否合法了。
你們是周一到周五每天工作7小時,周六工作5小時,沒有一天超過8小時。一周工作小時累加起來正好是40小時。而且周日有一天休息。根據前面的依據來判斷,可以得知完全符合國家規(guī)定。
不過你們公司規(guī)定了一種非常有意思的全勤制度:上下午都提前15分鐘到崗有額外100元獎金。如果都做到的話,實際在單位的時間會超過國家規(guī)定。這樣的獎金制度是否在變相延長工作時間呢?
勞動合同的履行要求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假設員工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標準工時制上班,公司會按照約定的工資標準支付。員工沒有提前15分鐘到崗的話,公司不會扣除員工的工資。100元的獎金僅僅是要求提前15分鐘到崗打卡,沒有定義工作內容。所以如果要把這15分鐘也視為工作時間,恐怕要求過高。
從用人單位的用工自主權來看,公司有權對于員工的獎勵作出規(guī)定,對于員工的一些敬業(yè)行為作出一定的獎勵。站在公司的立場上看,肯定希望員工早到公司,做好工作前的一些準備工作。而不希望看到員工掐著點進公司,在工作時間還要擦桌子、倒茶,忙些非工作的事。這種利用適當的經濟手段引導員工做公司所希望的事是非常好的一種管理方式。(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