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目前,我們公司由原股東賣給了一個新的股東。而原公司只是今天才口頭通知我們此事,但原公司說是從11月6日開始我們一直要工作到12月6日。但原公司與新公司完成人事等工作交接是在11月17日那天,請問我們是否可以要求原公司將11月6日至12月6日的整個月薪水于11月17日交接那天發給我們?而且我們是否可以在11月17日之后就不留在新公司繼續工作呢?(因為在這天我們的人事關系就已經與原公司脫離了)另外,從今天開始通知之日起,我們是否一定要按以前的正常作息時間上下班?我們能在白天去找工作嗎?
【答復】
你的勞動合同是與公司簽訂的,在合同上蓋章的單位即是與你建立勞動關系的用人單位。只要這個單位沒有變更,勞動合同的一方主體就存在,你們的勞動合同就應當繼續履行。你們公司由原股東賣給了一個新的股東并不一定你們的用人單位變成了另一個單位。我認為有以下幾種可能:
第一種情況:如果新股東只是控股,并沒有將你們公司注銷,你們單位仍將作為該單位存在。這種情況下,新股東的加入不會影響合同主體的存在,也就不影響你們之間的勞動合同的效力,勞動合同就應當繼續履行。單位仍應當按約定的標準按時、足額支付工資,如果單位違約的,你們可以要求補發工資、追究單位的違約責任。因此,Huisweet你們要求公司提前支付工資的做法是沒有依據的。你們還是應當留在公司繼續工作,按原工作制度正常上下班,按時領取工資。
第二種情況:如果新股東將你們單位撤銷的,根據《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的規定,你們與單位的勞動合同即終止,單位應根據你們每個人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給予本人一個月的工資收入的補償金。實踐中不少人因為錯過了機會,等公司沒了之后再去要經濟補償,就無從下手。要防止這樣的情況,請查看《公司注銷,我還能要經濟補償嗎?》一文。你們與新單位不發生任何關系,在原單位撤消后就得去另找工作了。
第三種情況:如果新的股東決定將你公司與其它公司合并或將你公司分立為幾個公司的,根據《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你們的勞動合同可以由合并或分立后的單位繼續履行,也可以經雙方協商一致變更、解除合同或進行其它約定。由新單位繼續履行合同的,仍按原合同約定的標準確定雙方的權利、義務。如果解除合同的同樣要依法支付經濟補償金。
所以,對你的勞動合同產生影響的并不是換了新股東,而是新股東是否決定撤銷或分立、合并你們公司。你們公司雖然換了新股東,但公司并未明確提出與你們解除或終止合同,所以我認為人事部門的工作交接與你們員工的勞動合同如何履行關系不大,無論人事部門工作何時交接,你們的工資都是要照發的,對你們與單位之間的勞動合同的效力也不產生直接影響,因此人事部門工作交接后你就與原公司脫離關系的觀點依據不足。你要求在人事部門工作交接后就不工作,或者上班時間自行找工作我認為是沒有法律依據的。公司要求你們工作到12月6日,并未明示12月6日就解除或終止合同。一旦公司書面通知與你解除或終止合同的,就應當向你支付經濟補償金,你也就獲得了再去找工作的機會。而如果你自行離職的話,單位可以將你作違紀處理或者無需向你支付經濟補償金,除非雙方有約定或單位有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