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禁止直接或間接從保加利亞輸入牛、羊及其相關產品,停止簽發相關《進境動植物檢疫許可證》,撤銷已經簽發的《進境動植物檢疫許可證》。
二、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啟運的來自保加利亞的牛、羊及其相關產品,一律做退回或銷毀處理。
三、禁止寄遞或旅客攜帶來自保加利亞的牛、羊及其相關產品入境,一經發現,一律做退回或銷毀處理。
四、在途經我國或在我國停留的進境船舶、航空器和鐵路列車等運輸工具上,如發現有來自保加利亞的牛、羊及其相關產品,一律做封存處理。其廢棄物、泔水等,一律在海關的監督下做無害化處理,不得擅自拋棄。
五、對邊防等部門截獲的非法入境的來自保加利亞的牛、羊及其相關產品,一律在海關的監督下做銷毀處理。
六、凡違反上述規定者,由海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及其實施條例有關規定處理。
七、各地海關、各級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及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要分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的有關規定,密切配合,做好檢疫、防疫和監督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