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2008年1月1日的臨近,《勞動合同法》即將實施,在《勞動合同法》正式實施前,企業和勞動者都有不同程度、不同角度的焦慮。全國各地的很多用工單位都在忙著“規范”用工形式。普遍做法是不再直接和員工簽訂勞動合同,而改由勞務派遣公司派遣;花錢買斷老員工工齡,以避免和他們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者干脆裁員。
★合同終止單位要“補償”
現有的法律、法規規定,勞動合同終止用人單位無須支付經濟補償,這便使得一些單位借此只簽訂有固定期限的短期合同。現在,這種情況將得到有效改善。
解讀:《勞動合同法》要求,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仍要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借此約束用人單位的解雇行為,穩定勞動關系。
★主動辭職也可獲補償金
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也能獲得經濟補償金。
解讀:《勞動合同法》實施后,勞動者在以下情況下,主動辭職也可獲補償金:用人單位未依法足額、按時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用人單位制定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用人單位違反法律法規、以欺詐的手段、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訂立的勞動合同被確認無效的;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
★勞動者辭職走人不一定都賠違約金
違約金常常是用人單位為了強留勞動者而施加的“緊箍咒”。從明年1月1日起,這種情況不再繼續了。根據《勞動合同法》,勞動者從單位辭職時,提前30天書面告知即可。
解讀:勞動者要求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僅兩種情況需交違約金:一是接受過單位的培訓。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了專業技術培訓(不包括上崗前和單位內部其他培訓等),有服務期約定的,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二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有保密和競業限制協議的: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企業惡意欠薪應加倍“償還”
解讀:過去《勞動法》中因對惡意欠薪懲處手段不強,惡意欠薪現象頻發,一些地區屢次發生民工集體討薪事件。《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逾期不支付工資,按應付金額50%以上100%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不簽勞動合同將付兩倍工資
一些用人單位為規避對勞動者的義務,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甚至不承認與勞動者的事實勞動關系。
解讀:《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雙方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但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應當自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