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辦理《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是提高養殖、屠宰加工、隔離和無害化處理等場所動物防疫水平,有效防控重大動物疫病,確保畜牧業健康發展和公共衛生安全的重要保障。
《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是從法律法規的立場上對飼養場的認可和許可。但目前在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的受理、辦理過程中存在著一些問題。
1 依法科學養殖意識不強
(1)《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是從法律法規的立場上對飼養場的一種認可和許可。應當遵守《行政許可法》有關程序的規定,目的在于規范動物防疫條件,使養殖戶在開始生產經營之前達到國家規定的標準。
(2)在廣大老百姓及養殖戶的養殖意識中,遠沒有樹立起依法養殖的觀念,引種、防疫和出售等環節都是十分隨意。
(3)動物飼養場(養殖小區)等場所必須符合規定的動物防疫條件,否則極易成為傳播疫病的集中點。需要說明的是,養殖場是我國目前養殖業發展過程中一個特殊的生產單位,是引導農村地區家禽散養向集中規模養殖過程轉變的過渡產物。辦理《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是提高養殖、屠宰加工、隔離和無害化處理等場所動物防疫水平,有效防控重大動物疫病,確保畜牧業健康發展和公共衛生安全的重要保障。
2 領導對防疫條件審核重視不夠,部門協作不強
新的《動物防疫法》實施以來,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的審核發放僅限于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下級動物衛生監督所負責對其監管和管理,飼養上報項目時,本行業上級部門并不以是否有《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為必須條件;工商政府部門在辦理個別飼養場營業執照時,也不該把證照作為登記注冊的前置條件。
3 選址布局不合理,設施不齊全
(1)根據《動物防疫法條件審查辦法》規定:養殖場必須符合選址、布局、設施設備等方面的條件。并取得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但實際上所有的養殖場都存在先建場后申請的問題,往往是根據現有地塊地形建場,從選址到場內功能布局主要考慮養殖方便,并沒有充分考慮防疫條件。當需要用到《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時才進行申領,此時發現不符合《動物防疫法條件審查辦法》的規定,而布局和硬件設施改建的難度大,無法重新選址建場。
(2)養殖場(小區)應距離城鎮居民區、文化教育和科研院所等人口集中區域及公路、鐵路等主要交通干線500m以上。有些老養殖場主要以家庭小規模飼養,農戶合作飼養等,離主要交通干道和居民區近,嚴重影響周圍居民的生活。場區出入口處設置與門同寬,長4m、深0.3m以上的消毒池,有些飼養場的大門特別寬(如10m),消毒池僅寬于出入車輛等,不符合《動物防疫條件審查辦法》規定的要求。
(3)養殖場(小區)有與生產規模相適應的無害化處理、污水污物處理設施設備。90%以上的養殖場沒有動物無害化處理設施設備,處理病死的動物基本是采取最原始的方法,挖坑掩埋,達不到無害化處理的相關規范和標準,留下了疫情傳播的隱患。
4 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的發放與處理的矛盾
《動物防疫法》第十九條、第二十條規定總體要符合防疫條件,《動物防疫條件審查辦法》 第二條規定:動物飼養場(養殖小區)應當符合動物防疫條件并取得《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未取得說明理由。同時第七十七條規定:未取得該證照而飼養動物的,可以責令改正或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比如,全區注冊的養殖場(戶)共257家,而實際達到辦理該證照的只有38家,辦證率不到15%,2/3的達不到辦理該證照的標準,處理這么多不合格的養殖場(戶)顯然不現實。如此,在實際工作中難以操作。
5 改進建議
加大宣傳力度,把工作做到位。宣傳《動物防疫法》《畜牧法》《動物防疫條件審查辦法》及相關的法律法規。讓老百姓提高法律意識,做到科學養殖,依法養殖。領導重視,部門協作配合。在政策、扶持養殖項目、動物保險和優秀養殖場評選等把《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作為必備的條件之一。出臺相關的細則。一般的養殖場(戶)和規模養殖場(戶)的界定標準,達到什么樣的程度可以辦理,在什么情況可以不予辦理,并不予處罰,只要遵守相關的法律法規,落實好防疫和各項養殖制度就行。養殖場(養殖小區)人員防疫意識和防疫管理水平差,應加強對養殖場(養殖小區)防疫工作的培訓指導、監督與服務,規范其防疫行為。
(李科學 寧夏固原市原州區動物衛生監督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