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友“coffeetea”的困惑】
我于2003年3月13日進入公司工作,合同每年一簽,但2008年后,公司僅與我簽訂了份續訂書。內容為:
“甲乙雙方曾于2008年3月13日簽訂勞動合同,該合同現已到期。甲乙雙方經協商擬對原合同予以續簽,現達成有關協議如下:
1.續簽合同生效日為2009年3月13日,終止合同為2011年3月31日;
2.原合同條款和規章不變(剩下略)。”
請教專家:從上面的文字來看,2008年后公司算與我簽過兩次固定期限合同嗎?
【答復】
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有合同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沒有到期不續約之憂,受到大多數員工的歡迎。
《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明確了哪些情形必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其中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雙方續訂勞動合同的,必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
同時,為了保障這一條款的實施,《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第二款還要求,用人單位違反該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相對容易達到的條件,這一條款曾引起企業的廣泛關注。不過,由于《勞動合同法》是2008年1月1日起實施的,根據法無溯及力的原則(即不能拿后面制訂的法律約束之前的行為——阿克注),所以計算固定期限的次數只能從2008年起計算。那2008年1月1日前已經簽訂,履行到2008年1月1日后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否計算為一次呢?
《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七條規定,本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第三項(即前述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續約應當簽訂無固定期限的條款——阿克注)規定連續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次數,自本法施行后續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時開始計算。所以,非常明確,你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次數要從2008年1月1日之后續約時起計算。
回到你的問題,你簽署的這份協議雖然非常簡單,但是其中明確了2個關鍵的要素:一、你們已經在2008年3月13日續簽過一次勞動合同,為期推測應該是一年;二、2009年3月13日又續約一次,為期是兩年,到今年3月31日止。所以,你已經滿足了簽訂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條件。
有些人會問,那第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到期后,用人單位可以終止勞動合同嗎?這個問題顯然是有爭議的,在上海,用人單位可以終止勞動合同,依據是法條原文說“雙方續訂勞動合同的,必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坊間有一些法律人士也持此觀點。但在北京等大多數城市,只要勞動者沒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單位必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