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開放以來,隨著我國農業農村經濟的快速發展,農業經營主體也相應發生變化,已由改革初期相對同質性的家庭經營農戶主導的格局向現階段的多種類型主體并存的新型農業經營體系轉變。涉牧農業經營主體是農業經營主體的重要組成部分,同樣發生著轉變,正由家庭型、分散化為主導的格局逐步向標準化、規模化過渡。新型農業經營主體作為新型農業經營體系的核心,在加快農業現代化、推進城鄉一體化進程中發揮著重要推動作用。有關部門加強對涉牧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的培育,研究扶持政策,加大扶持力度,是政府解決“三農”問題,推動農村農業經濟發展,加快農業現代化、推進城鄉一體化、構建新型農業經營體系的重要措施。
1加快發展涉牧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的歷史必然性和緊迫性
從國際上看,二戰以后,新型農業、畜牧業經營主體在韓國、日本、美國、法國等部分發達國家開始興起或者得到快速發展,其經驗表明,隨著工業化、城鎮化的快速推進,出現農業產業人口不斷減少,農戶總數持續下降,或者農戶數量保持基本穩定,但兼業農戶數量出現大幅下降,農用地面積大幅減少等問題。與此同時,農業及畜牧業也在快速發展,工業化、城鎮化的快速推進所帶來的農戶、養殖戶、農用地面積減少等問題與農業、畜牧業發展的客觀需求之間形成了比較突出的矛盾。在這種情況下,傳統的農業、畜牧業經營主體因不能滿足實際生產需要而被迫轉型,新型農業、畜牧業經營主體因其自身優勢而被生產實際所選擇。
從國內農業及畜牧業經營主體發展歷程來看,以家庭為單位的生產模式曾主導了我國幾千年的農業、畜牧業史,為中華文明的發展做出過突出貢獻。新中國成立以來,特別是改革開放以來,隨著我國農業及畜牧業結構調整、農村基本經營制度變革、農業勞動力轉移和工業化與城鄉一體化加快推進,帶來了部分發達國家曾遇到的農村人口減少、農用地減少、農村勞動力老化、農村空心化、資源環境約束增大等問題,我國農業、畜牧業經營主體發展進入了轉型時期,并開始逐漸分化為傳統農戶、種養大戶、經營與服務性農戶、半工半農型農戶、專業合作組織、家庭農牧場和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等主要類型。其中專業合作組織、家庭農牧場、種養大戶、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等新型農業經營主體成為新形勢、新情況、新問題下加快推進我國農業現代化、城鄉一體化進程,發展農村農業經濟的重要出路。
黨中央準確把握、運用農業發展規律,審時度勢提出構建新型農業經營體系,黨的十八大明確要求發展農民專業合作和股份合作,培育新型經營主體,發展多種形式規模經營,構建集約化、專業化、組織化、社會化相結合的新型農業經營體系,向我們下達了全面做好培育、扶持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的總動員令。中央的要求,以及構建新型農業經營體系的客觀需求均表明,大力培育、扶持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已非常必要和迫切。
2涉牧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發展存在的問題
黨的十八大以來,在中央的明確要求下,新型農業經營體系的構建取得了明顯成效,涉牧新型農業經營主體也得到了較快發展。但是也存在不足之處,應該看到目前的發展與推進農業現代化、實現城鄉一體化還不相適應,與人民群眾的要求還有差距,還存在一些問題,突出表現在:各類新型經營主體之間發展不相協調,在發展速度、發展規模、市場占有量等方面存在參差不齊的現象;土地流轉困難,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的規模化、集約化、機械化經營,必須以成片上規模的土地供應為前提,由于農村土地管理力度加大和農民對土地流轉心存較多顧慮,致使土地流轉困難問題突出;資金籌措難,涉牧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生產經營投資大、周期長、見效慢,資金注入是個硬條件、硬門檻;服務保障到位難,畜禽養殖保險服務種類稀少、覆蓋率低下,技術培訓服務覆蓋面不全、頻次不高、針對性、實用性有待提高,部分項目不按程序進行產前規劃設計,在沒有規劃或規劃不徹底的情況下倉促上馬現象個別存在;缺少專項扶持政策,補貼力度偏小,國家尚未出臺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專項補貼政策,當前的補貼均是在現有補貼政策上進行傾斜,補貼力度有待提高。
3對培育、扶持涉牧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具體政策的探索
3.1探索加大政策傾斜力度
用好現有涉牧、惠農、富農、強農政策,逐步調整畜牧業補貼的投向與結構,切實增強補貼政策的導向作用,加大對涉牧新型農業經營主體政策扶持傾斜力度,進一步激發涉牧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積極性。對涉牧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的扶持,主要體現在財政上。但是,目前并沒有針對涉牧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的專項扶持政策,現有各項扶持政策均是基于先前形勢、問題制定的,不能較好適用于新形勢、新問題下產生的新型農業經營主體。故此,建議探索設立專項扶持政策。結合養殖大戶、家庭牧場、合作組織、龍頭企業等不同類別新型經營主體特點和產業發展格局,分類別有針對性的設立扶持政策,切實發揮扶持政策的導向和帶動作用。
3.2探索加大土地流轉力度
畜牧業生產設施和附屬設施用地很難解決,已成為涉牧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反響最強烈的問題,嚴重制約涉牧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發展,應當切實解決。①建議落實農用地政策。《畜牧法》和國土資源部、農業部文件《關于完善設施農用地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土資發[2010]155號)分別明確,畜禽養殖用地,生產設施用地和附屬設施用地直接用于或者服務于農業生產,按農用地管理。有關部門應當按照法律和國家政策規定,在修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時,將畜禽養殖用地納入,并充分考慮畜牧業長遠發展帶來的設施農用地需求。②建議發展土地流轉服務組織。建立土地承包糾紛仲裁機構,開展流轉供求信息、合同指導、價格協調、糾紛調解等服務。完善土地交易平臺,建設好鄉鎮土地流轉服務中心,為農民土地流轉提供服務,促進土地有序健康流轉。③建議制定鼓勵、優惠政策。鼓勵企事業單位及各界人士參與土地流轉,制定允許經營者修建非永久固定建筑物,允許使用權繼承、參股、轉讓等政策。
3.3探索加大人才培養力度
涉牧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的發展,本質上要靠從業人員的推動。應牢固樹立“以人為本”的理念,把人才培養作為推動涉牧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發展的重要抓手。①建議加強對帶頭人、骨干人員的培訓。火車快不快,全靠車頭帶,養殖大戶、家庭牧場的負責人,合作組織的帶頭人,龍頭企業的骨干人員是涉牧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加快發展的火車頭,有關部門應當結合自身職責、發揮自身優勢,在涉牧法律法規、養殖技術、疫病防控技術、質量安全技術等方面加大對他們的培訓力度。②建議積極培育新型職業農民。制定中長期新型農民培養規劃,針對返鄉農民工、農村能人以及未能繼續升學的初高中畢業生等,大力發展畜牧業職業教育,組織多種形式技術培訓,培養大批農村適用專業人才。探索建立職業農民資格認定辦法、健全畜牧業技能持證上崗制度。③建議多方吸引人才。引導和鼓勵“農民企業家”、“返鄉農民工”、“創業大學生”等群體成為涉牧新型農業經營主體。鼓勵大學生到農村創業,建立農業創業基金和創業貼息貸款,對引進大學生就業的涉牧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給予工資和社保補貼。
3.4探索加大融資擔保服務力度
涉牧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生產經營規模大、投入高、見效慢,應加大融資擔保服務力度,妥善解決貸款難、融資難問題。①建議充分發揮畜牧業投資擔保機構作用。緊緊圍繞新型農業經營體系建設重點,積極為涉牧新型農業經營主體開展貸款擔保服務,在維持擔保機構正常運轉的基礎上,降低擔保費用,加快擔保進程,切實做好各項擔保服務工作。②建議建立健全擔保服務體系。目前,畜牧業擔保機構未成體系,尚不能滿足實際貸款擔保需求。應當鼓勵引導各級政府、各類涉牧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各類社會組織和個人,采用政府與企業、企業與企業聯合注資或者政府、企業、個人獨資的形式,成立畜牧業投資擔保機構,組建擔保服務體系。③建議建立貸款優惠政策。地方政府應探索建立培育涉牧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的貸款利息優惠政策,針對供應鏈上從生產到銷售各個環節的融資需求,為涉牧新型農業經營主體提供養殖貸、基建貸、設施設備貸、生產加工貸等金融產品。
3.5探索加大保險服務力度
當前,畜禽養殖保險服務存在保險產品少,覆蓋面小等問題,保險服務相對滯后,不能較好滿足各類涉牧新型農業經營主體抵御風險需要,應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加大保險服務力度。①建議做好育肥豬保險工作。部分地區已經開展育肥豬保險工作,并取得了比較好的效果。今后,建議推廣育肥豬保險工作的成熟經驗,力爭全面實施育肥豬保險。②建議增加畜禽養殖保險產品,擴大保險范圍。目前,除育肥豬外,其他畜禽尚無相應的保險服務,建議制定奶牛、肉牛、肉羊、家禽等主要畜種保險方案、方法,力爭畜禽養殖保險全覆蓋,全面提升涉牧新型農業經營主體抵御風險的能力。③建議加大保險服務的投入。逐步提高財政承擔保費的比例,減輕各類涉牧新型農業經營主體負擔,切實提高參保積極性。
3.6探索加大產前規劃指導力度
基礎不牢,地動山搖,產前的規劃設計,是各類涉牧新型農業經營主體長遠發展的基礎,建議依托專業畜牧規劃設計單位,在產前對涉牧新型農業經營主體進行科學周密的規劃和設計,避免項目倉促上馬.。
(河南省動物衛生監督所,張志帥;鄭州市動物衛生監督所,何俊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