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的IBM公司為了激勵科技人員的創新欲望,促進創新成功的進程,在公司內部采取了一系列的別出心裁的激勵創新人員的制度。該制度規定:對有創新成功經歷者,不僅授予"IBM會員資格",而且對獲有這種資格的人,還給予提供5年的時間和必要的物質支持,從而使其有足夠的時間和資金進行創新活動。
它使創新者獲取了實物形式的自主權,這種自主權主要表現在:
(1)有選擇自己所追求的設想的權利。一個人如果沒有充分的時間和資金去追求自己的設想,他就不能自由地選擇怎樣行動,必須等待公司批準。
(2)有犯錯誤的權利。沒有自己的資金,一個人就要為自己的錯誤向別人負責,有了自己的資金,他就只須向自己負責。
(3)有把由成功帶來的財富向未來投資的權利。
(4)有通過自己的勤奮獲得利益的權利。
IBM公司采用這種獎勵一舉數得。它既使創新者追求成功的心理得到滿足,也是-種經濟獎勵,它還可以以此留住人才,并促使他們為公司的投資能得到償還而更加努力地去進行新的創新。
摘自紅旗出版社 哈佛商學院MBA教程系列 《人力資源管理》
【思考題】
IBM公司采用的這個激勵制度為什么會產生如此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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