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6年10月,萬象牧業有限公司工作人員通過電話購買了某生物技術有限公司生產的宮炎丸。2017年8月至10月,萬象牧業給養殖的210頭母豬使用了該款藥品,其中有156頭出現受孕失敗等異常現象。2018年,萬象牧業公司屠宰部分母豬時,才發現這些母豬的子宮頸閉塞。經專業部門檢測,這100多頭母豬都存在子宮病變不能正常受孕的情況,與使用了該生物技術有限公司生產的宮炎丸有因果關系。為此,牧業公司將某生物技術公司告到法院,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89萬余元。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公司擅自擴大藥品適用范圍,導致原告飼養的種豬在使用其產品后不能正常受孕,被告未能舉證證明其有法定的免責事由,故依法因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根據專業機構及執業獸醫師分析,造成豬不孕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法院酌定被告應對原告的損失承擔20%的賠償責任。因原告未能舉證其165頭種豬使用了“宮炎丸”造成不孕,僅從中選出104頭種豬隨機宰殺了43頭進行解剖鑒定,發現43頭種豬子宮存在病變,故法院認定損失范圍應限于104頭種豬的損失。據此,一審法院判決被告賠償損失12萬余元。
一審判決后,原被告均不服,提起上訴。二審庭審中,原告公司認為,既然母豬不孕與使用原告生產的獸藥有一定因果關系,被告應該對其損失全賠。被告公司則抗辯稱,該藥品并不是原告直接從廠家或是官方門店購買,來源不可靠。
南通中院在審理中了解到,電話營銷是獸藥銷售的普遍途徑,不能以營銷途徑直接否定產品不是某公司生產的。法院依照農業部關于所有獸藥商品賦二維碼出廠、上市銷售的規定,確定被告就是案涉獸藥的生產者。
南通中院經審理認為,獸藥是一種特殊的商品,它雖然不直接作用于人體,但與人類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息息相關。考慮到雙方當事人舉證能力的不平衡,將不存在因果關系的舉證責任賦予生產者,在其未能舉證的情況下,判令生產者承擔侵權責任,這樣有助于促進獸藥生產企業規范經營,保護廣大養殖戶的合法權益,維護公平、合法、有序的市場競爭環境。據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