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興縣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新興縣畜禽養殖
禁養區劃定調整方案的通知
新府〔2021〕96號
各鎮政府、縣府直屬各單位:
現將《新興縣畜禽養殖禁養區劃定調整方案》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生態環境局新興分局反映。
新興縣人民政府
2021年9月3日
新興縣畜禽養殖禁養區劃定調整方案
表1 新興縣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畜禽養殖禁養區劃定統計表









(三)自然保護區畜禽養殖禁養區。
新興三寶山市級自然保護區于2006年經云浮市人民政府批準成立,為森林生態系統類型自然保護區,是以保護南亞熱帶常綠闊葉林森林生態系統、蘭科植物及生境為主要保護對象的自然保護區,對維持區域生態環境穩定和生物多樣性具有重要作用。
根據《關于同意建立新興三寶山市級自然保護區的批復》(云府函〔2006〕71號)和新興三寶山市級自然保護區邊界矢量圖,新興三寶山市級自然保護區尚未劃定核心區、緩沖區等生態功能區劃,因此本次將新興三寶山市級自然保護區全區劃分為自然保護區畜禽養殖禁養區,因新興三寶山市級自然保護區右片區部分區域超出新興縣行政區劃范圍,超出新興縣行政區劃范圍部分不列入新興縣自然保護區。經分割,新興縣境內三寶山市級自然保護區畜禽養殖禁養區面積為54.823km2,其中大江鎮境內為36.961km2,里洞鎮境內為17.862km2。
(四)風景名勝區畜禽養殖禁養區。
根據《風景名勝區條例》(2016年修訂),風景名勝區包括國家級和省級風景名勝區,以國務院及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公布的名單為準,范圍按照其規劃確定的范圍執行。根據調查,新興縣范圍內無風景名勝區,本次不劃分風景名勝區畜禽養殖禁養區。
(五)本次畜禽養殖禁養區總面積核算。
四、畜禽養殖禁養區環境管理要求
(一)術語與定義。
1、畜禽包括豬、牛、雞、鴨、鵝、羊等主要畜禽。
2、本次畜禽養殖禁養區是指縣級人民政府依法劃定的禁止建設養殖場或禁止建設有污染物排放的養殖場的區域。
3、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指:“指達到省級人民政府確定的養殖規模標準的畜禽集中飼養場所”。
(二)規模分類。
1、根據《廣東省規模化畜禽養殖場(小區)主要污染物減排技術指南》規定:規模化養殖場(小區)指年出欄生豬≥500頭。
2、根據《云浮市畜禽養殖污染防治條例》規定:畜禽養殖戶指常年生豬存欄在10頭以上的單位和個人。
3、其他畜禽品種養殖場的折算方法按照廣東省《畜禽養殖業污染物排放標準》(DB44/613—2009)執行。
(三)環境管理要求。
1、畜禽養殖禁養區劃定后需對區域內所有的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和養殖戶進行排查,并建立畜禽養殖場(小區、戶)糞污防治檔案。
2、根據《廣東省環境保護條例》《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云浮市畜禽養殖污染防治條例》等有關規定:在禁養區內從事畜禽養殖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拒不停止違法行為的,處以罰款,并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責令拆除或者關閉。其中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建設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以罰款,并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依法責令拆除或者關閉。
自本方案印發之日起,畜禽養殖禁養區內禁止新建畜禽養殖場(小區、戶)。
3、畜禽養殖禁養區范圍已建畜禽養殖場(小區、戶),自本方案印發之日起2年內搬遷;在飲用水水源一、二級保護區畜禽禁養區范圍的畜禽養殖場(小區、戶),自本方案印發之日起6個月內搬遷;逾期不搬遷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4、畜禽養殖禁養區范圍內所有的畜禽養殖場(小區、戶)在未搬遷前須進一步完善環保設施、落實環保措施。
(四)各鎮政府結合本轄區發展規劃,嚴格按照畜禽禁養區要求,實現畜禽養殖業適度發展。縣發展改革、生態環境、農業農村、自然資源、林業、住房城鄉建設、水務等部門在規劃、立項、審批畜禽養殖項目時,應根據本方案及相關法律法規嚴格把關,切實推進全縣畜禽養殖業可持續健康發展。
五、對于本次未納入畜禽養殖禁養區范圍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六、本方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新興縣人民政府關于劃定畜禽禁養區、限養區和適養區的通告》(新府〔2014〕32號)同時廢止。
新興三寶山市級自然保護區于2006年經云浮市人民政府批準成立,為森林生態系統類型自然保護區,是以保護南亞熱帶常綠闊葉林森林生態系統、蘭科植物及生境為主要保護對象的自然保護區,對維持區域生態環境穩定和生物多樣性具有重要作用。
根據《關于同意建立新興三寶山市級自然保護區的批復》(云府函〔2006〕71號)和新興三寶山市級自然保護區邊界矢量圖,新興三寶山市級自然保護區尚未劃定核心區、緩沖區等生態功能區劃,因此本次將新興三寶山市級自然保護區全區劃分為自然保護區畜禽養殖禁養區,因新興三寶山市級自然保護區右片區部分區域超出新興縣行政區劃范圍,超出新興縣行政區劃范圍部分不列入新興縣自然保護區。經分割,新興縣境內三寶山市級自然保護區畜禽養殖禁養區面積為54.823km2,其中大江鎮境內為36.961km2,里洞鎮境內為17.862km2。

根據《風景名勝區條例》(2016年修訂),風景名勝區包括國家級和省級風景名勝區,以國務院及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公布的名單為準,范圍按照其規劃確定的范圍執行。根據調查,新興縣范圍內無風景名勝區,本次不劃分風景名勝區畜禽養殖禁養區。
(五)本次畜禽養殖禁養區總面積核算。

(一)術語與定義。
1、畜禽包括豬、牛、雞、鴨、鵝、羊等主要畜禽。
2、本次畜禽養殖禁養區是指縣級人民政府依法劃定的禁止建設養殖場或禁止建設有污染物排放的養殖場的區域。
3、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指:“指達到省級人民政府確定的養殖規模標準的畜禽集中飼養場所”。
(二)規模分類。
1、根據《廣東省規模化畜禽養殖場(小區)主要污染物減排技術指南》規定:規模化養殖場(小區)指年出欄生豬≥500頭。
2、根據《云浮市畜禽養殖污染防治條例》規定:畜禽養殖戶指常年生豬存欄在10頭以上的單位和個人。
3、其他畜禽品種養殖場的折算方法按照廣東省《畜禽養殖業污染物排放標準》(DB44/613—2009)執行。
(三)環境管理要求。
1、畜禽養殖禁養區劃定后需對區域內所有的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和養殖戶進行排查,并建立畜禽養殖場(小區、戶)糞污防治檔案。
2、根據《廣東省環境保護條例》《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云浮市畜禽養殖污染防治條例》等有關規定:在禁養區內從事畜禽養殖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拒不停止違法行為的,處以罰款,并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責令拆除或者關閉。其中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建設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以罰款,并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依法責令拆除或者關閉。
自本方案印發之日起,畜禽養殖禁養區內禁止新建畜禽養殖場(小區、戶)。
3、畜禽養殖禁養區范圍已建畜禽養殖場(小區、戶),自本方案印發之日起2年內搬遷;在飲用水水源一、二級保護區畜禽禁養區范圍的畜禽養殖場(小區、戶),自本方案印發之日起6個月內搬遷;逾期不搬遷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4、畜禽養殖禁養區范圍內所有的畜禽養殖場(小區、戶)在未搬遷前須進一步完善環保設施、落實環保措施。
(四)各鎮政府結合本轄區發展規劃,嚴格按照畜禽禁養區要求,實現畜禽養殖業適度發展。縣發展改革、生態環境、農業農村、自然資源、林業、住房城鄉建設、水務等部門在規劃、立項、審批畜禽養殖項目時,應根據本方案及相關法律法規嚴格把關,切實推進全縣畜禽養殖業可持續健康發展。
五、對于本次未納入畜禽養殖禁養區范圍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六、本方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新興縣人民政府關于劃定畜禽禁養區、限養區和適養區的通告》(新府〔2014〕32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