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興義市某養殖農民專業合作社是2014年依法登記設立的位于興義市某鎮的農民專業合作社,主要從事蛋雞養殖,占地面積80畝、年存欄25萬羽。被告貴州省某公路公司是興義某環城高速公路項目中標單位。其全資設立被告貴州興義某環城高速公路有限公司,負責該項目的現場施工管理和后期運營。后公路集團公司又設立臨時機構第二合同段項目經理部,具體負責對該項目第二合同段二工區進行施工作業。施工期間,因爆破作業影響,養殖合作社蛋雞出現死亡率明顯增加、產蛋率下降、并產生大量軟蛋、畸形蛋等情況。養殖合作社遂提交專家意見、《飼養管理手冊》等證據將二被告訴至法院,請求二被告賠償損失。后經二被告申請,檢測機構出具《司法鑒定意見書》,認定養殖合作社所受損失與環城高速二工區施工項目噪音具有因果關系,損失為6428875.38元。
裁判結果
貴州省興義市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貴州省某公路集團公司作為 環城高速二工區項目的承包人及施工人,其施工行為造成原告蛋雞受損,系直接侵權人,應承擔責任。興義某環城高速公司系由公路集團公司全資設立,職責為負責該項目的現場施工管理和后期運營,在施工過程中應按照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要求嚴格落實噪音環境保護措施,其對施工噪音導致蛋雞受損存在過錯,理應與公路集團公司共同承擔賠償責任。遂判決由二被告連帶賠償某養殖合作社各項損失共計6408865.46元。
典型意義
噪聲污染已成為世界公害之一,嚴重影響著人們的生產、生活,但現實生活中,由于噪音污染具有易逝性、擴散性,難以收集、固定證據,群眾對噪音污染除了投訴、舉報外,常常選擇忍氣吞聲,寄希望于噪音制造企業能自覺采取措施解決噪音污染問題,而企業為降低施工和作業成本很少或不愿意主動采取措施降噪。該案審理和判決不僅有助于提升群眾維權意識,及時收集、固定證據,對制造噪音污染的企業也起到良好的警示作用,在生產作業過程中,主動采取措施降噪,否則將依法承擔更高的違法成本,得不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