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用永久基本農田、一般耕地、污染治理設施不全和養殖廢水直接排放的牛蛙養殖場(戶),自本通告發布之日起,一個月內自行退養,全面拆除養殖設施,復耕所占用的土地,消除污染隱患。
限期退養期間,各牛蛙養殖場(戶)必須按要求做好養殖污水收集處理設施,確保養殖廢水經處理達到《淡水池塘養殖水排放要求》(SC/T9101-2007),不允許外排地表水體。
凡在規定期限內未退養、全面拆除和清理養殖設施、恢復土地種植條件的非法牛蛙養殖場(戶),或在本通告發布后違法新增、擴建的牛蛙養殖場(戶),將由所在地鄉鎮政府、區自然資源局、區水利局、區農業農村局、港北生態環境局等部門依法嚴厲查處其非法養殖、破壞耕地和污染環境等違法行為,依法采取強制措施予以拆除關閉。
公民有保護耕地和生態環境的義務,一旦發現非法養殖牛蛙行為,應及時向當地鄉鎮政府或區自然資源局、區水利局、區農業農村局、港北生態環境局等部門舉報。
舉報電話:
區自然資源局 0775-4561330
區水利局 0775-4205590
區農業農村局 0775-4251930
港北生態環境局 0775-4522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