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營者:高**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2350823MA3206CP12
經營場所:上杭縣茶地鎮高屋村黃單奇
我局于2024年3月26日對你場進行了調查,發現你場實施了以下生態環境違法行為:
2024年3月26日,我局工作人員對你場沼氣池下方荒地采集外排殘留廢水水樣壹份。根據龍巖市上杭環境監測站出具的《監測報告》(杭環測〔2024〕41號)顯示,外排殘留廢水測值超過《畜禽養殖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 18596-2001)表5中集約化畜禽養殖業水污染物最高允許日均排放濃度(即CODcr測值為573mg/L,超標0.43倍;氨氮測值為133mg/L,超標0.66倍;總磷測值為106mg/L超標5.29倍)。
以上事實,有以下主要證據證明:
1.2024年3月26日由龍巖市生態環境局行政執法人員制作的現場檢查(勘察)筆錄、勘察附圖、拍攝的照片各壹份,證明現場檢查情況;
2.2024年3月26日由龍巖市生態環境局行政執法人員制作的調查詢問筆錄壹份,證明你場確認養殖廢水外排事實;
3.2024年4月2日由龍巖市上杭環境監測站出具的《監測報告》(杭環測〔2024〕41號)及送達回證各壹份,證明你場外排的養殖廢水超標。
4.2024年3月26日經營者高朝文提供的營業執照復印件、經營者身份證復印件各壹份,證明當事人身份。
你場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條“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和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規定。
我局于2024年5月 22日以《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閩龍杭環罰告〔2024〕13號)告知你場陳述申辯權和聽證申請權。2024年5月28日,你場在法定期限內向我局提交聽證申請。2024年6月14日,我局就你場超標排放水污染物一案舉行行政處罰聽證會。聽證終結后,經審議,認為:1.我局針對你場超標排污行為作出處罰所依據的法律條款適用準確。2.我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及《福建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規則和基準(試行)》(2021年修訂版)對你場超標排污行為作出的處罰過罰相當。3. 你場超標排污行為不屬于《福建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規則和基準(試行)》(2021年修訂版)中《免于處罰情形清單》和《首違不罰情形清單》所列情形。你場未按照要求做好廢水處理超標排放水污染物,違法事實清楚,對你場提出的陳述理由不予采納。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第二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二)超過水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規定,根據《福建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規則和基準(試行)》(2021年修訂版)違法行為共性裁量基準表、違法行為修正裁量基準表和違法行為個性裁量基準表中“(五)超標排污類第1項”,綜合考慮你場違法行為構成要素、違法情節、違法程度等多方面因素,我局決定對你場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罰款壹拾壹萬陸仟捌佰柒拾伍元整(¥116875元)。
你場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龍巖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向龍巖市新羅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